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 張淼淼)“任何個人舉報參保單位或個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機構違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有關規定的事項,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均可獲得1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獎勵。”
30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試行辦法》,通報了以上信息。
北京勞動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就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防範和制止各種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發生。
據了解,近年來,北京市不斷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已建立起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了城鎮職工、居民和農村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全覆蓋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
但在社會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出現少數單位不能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或想方設法不為職工上保險,或少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個別不法人員甚至利用製作假檔案、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現象,極大損害了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
據介紹,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以下六類:一,單位或個人採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逃避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二,單位或個人採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三,單位或個人利用提供社會保險服務工作的機會,採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費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將徵繳的社會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違反規定支付社會保險待遇、違法違規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截留、擠佔、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六,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其他行為。
《辦法》規定,舉報人可以採取當面、信函、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北京市區勞動保障局的相關部門舉報,案件承辦單位和相關單位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負有保密職責。
此外,《辦法》還規定,對惡意舉報、編造違法事實的行為,由勞動保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舉報人的責任;舉報事項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