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12月21日電(記者鄒偉)山西省日前出臺《環境污染治理考核及獎懲暫行辦法》。《辦法》中規定: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最差或排名靠後的地區,將被省政府通報批評;連續三年被通報批評的,地方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將受到行政處分。
《辦法》規定,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最差的1個省轄市和排名後10位的縣(市),區域環境空氣質量退步最大的1個省轄市和區域環境空氣質量退步幅度排名前十位的10個縣(市),將被通報批評,發警示牌,所在市、縣政府主要領導當年不得參與評獎、評優;連續兩年被通報批評的,將對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連續三年被通報批評的,將對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
據介紹,年度環境空氣質量退步最大、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最差的市、縣,將被要求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
此外,空氣質量排名第一或污染指數下降幅度排名第一的省轄市,將分別獲得300萬元、100萬元獎勵,以及各1000萬元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獎勵資金;空氣質量排名第一或污染指數下降幅度排名第一的縣(市),都將獲得50萬元獎勵以及200萬元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獎勵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