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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訂草案加強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權益保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保險公司高管違法導致公司損失將承擔賠償責任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王飛、張景勇)保險公司高管違法導致公司損失將承擔賠償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二審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保險法修訂草案規定,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解釋説,為了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修改後的修訂草案作出了上述規定。

保險法修訂草案加強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王飛、劉錚)針對社會上進一步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呼聲,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二審的保險法修訂草案作出規定,加強了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保險法修訂草案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修訂草案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修訂草案還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修訂草案明確,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法修訂草案不再對“保險行業協會”作專章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王飛、劉錚)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二審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對保險行業協會僅作原則規定。

    保險法修訂草案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加入保險行業協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制定行業協會商會法列入本屆立法規劃,因此不在各單行法中分別對有關的行業協會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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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修訂草案全文及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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