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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鼓勵引導對地震進行群測群防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吳晶晶)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地震群測群防活動,對地震進行監測和預防。

    於今年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一審稿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地震群測群防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條件。有些常委委員提出,鋻於對群測群防的作用及其可能對社會帶來的影響和後果意見不一,建議刪除關於群測群防的規定。有些常委委員建議充實群測群防的內容,以彌補專業地震監測臺網的不足,提高群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國務院法制辦、中國地震局認為,從實踐看,群測群防發揮了積極作用。群眾將觀察到的異常現象向地震機構報告,有利於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建議原則保留修訂草案關於群測群防的規定,同時增加對群測群防工作加以引導的規定,將這一規定修改為:“國家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地震群測群防活動,對地震進行監測和預防。” 

    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保留有關地震預報的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吳晶晶)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保留了有關地震預報的規定,將原修訂草案中關於地震“預報”的表述改為“預報意見”。

    於今年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一審稿曾對“地震監測預報”做了規定。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地震預報還是世界性的科學難題,本法不宜對地震預報做硬性規定。建議將修訂草案中關於地震“預報”的表述改為“預測”。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介紹,有些常委委員和國務院法制辦、中國地震局建議,保留修訂草案中關於地震“預測”和“預報”的規定,認為:地震“預測”和“預報”的性質不同,“預測”屬於科學探索範圍,是經過監測、分析論證對可能發生的地震得出的研究結果,因科學水平的限制,“預測”應允許不準確;“預報”涉及政府決策,以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和開展相關的應對工作。修訂草案關於地震預報的規定,延續了現行防震減災法和國務院1998年發佈施行的《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的規定,是可行的,以不做改動為宜。

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鼓勵規範志願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吳晶晶)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規定,國家鼓勵、規範志願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介紹,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群眾提出,總結志願者參加汶川地震應急救援的經驗,應當對志願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給予鼓勵和規範引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中國地震局研究,建議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國家鼓勵、規範志願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

    同時,根據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有些地方、部門的意見,法律委員會建議保留現行防震減災法中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的規定。

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規定建設工程
強制性標準應與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吳晶晶)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規定,有關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應當與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

    於今年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一審稿曾規定,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負責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有些常委委員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提出,應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制定依據和制定部門予以明確。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介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認為,本法應當明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規定,應與抗震設防的要求相銜接;關於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機關,鋻於標準化法和有關行政法規已有明確規定,本法可不再重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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