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張景勇)記者12月31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公安部近日印發了修訂後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無論是執勤執法用語、執勤執法行為舉止、著裝和裝備配備,還是通行秩序管理、違法行為處理、實施交通管制,以及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接受群眾求助、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新修訂的工作規範都進行了具體詳細的規定。
修訂後的工作規範增加了輕微違法行為適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體規定,細化了交警執勤執法規範用語的規定,增加了交警執勤執法行為舉止的具體規定,進一步規範執法質量考核評價。這些規定可操作性強,使交警道路執勤執法工作更加有規可循。
規範交警執勤執法用語 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張景勇)記者31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對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語言、語氣作出原則規定,要求交警在執勤執法、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對當事人不理解的,應當耐心解釋,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
為進一步規範交警執勤執法用語,杜絕冷、硬、橫的現象,工作規範細化了執勤執法規範用語的規定,要求使用文明、禮貌、規範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同時增加了對當事人提醒:請當事人簽字時,要提醒當事人認真閱讀法律文書的內容;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相應處理後,要提醒駕駛人收好法律文書和證件;遇有執行交通管制措施等情形時,要提醒當事人前方正在實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衛任務或者發生了交通事故,指出繞行路線或者提醒其耐心等候。
對輕微違法行為交警口頭警告後即可放行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張景勇)記者31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規定,對輕微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糾正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後放行。
工作規範具體規定了適用教育、警告措施的輕微違法行為,明確了認定標準,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可以給予警告、無記分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後果且違法行為人已經消除違法狀態的,可以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輕微違法行為,交警可以通過手機短信、郵寄交通違法提示、通知車輛所屬單位等方式,提醒機動車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另外,交警在指揮交通、巡邏管控過程中,在不具備駕駛人停車接受處理或者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條件下,可以通過手勢、喊話等方式糾正交通違法行為。
規範交警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杜絕摔、扔證件等行為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張景勇)記者31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對交警執勤執法行為舉止作出具體規定,明確要求交還被核查當事人的相關證件時應當方便接取,杜絕摔、扔證件等不尊重當事人的行為。
工作規範根據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等規定,對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行為舉止作出具體規定,提出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規範行為舉止,做到舉止端莊、精神飽滿,明確了交警執勤執法時的站立、行走、敬禮、手勢信號等基本動作,督促交通警察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穩重、敬禮規範、手勢標準。
交警不得強制機動車駕駛人對求助人提供幫助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張景勇)記者31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規定,交警遇到屬於《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受理範圍的群眾求助,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110派員處置,需要過往機動車提供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請其提供幫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制。
交警遇到職責範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産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請上級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遇到職責範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交警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況予以必要的解釋。
交警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所載貨物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張景勇)記者31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規定,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並應當提醒機動車駕駛人妥善處置車輛所載貨物。
按照工作規範的規定,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能夠自行處理但拒絕自行處理的,交警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登記貨物明細並妥善保管。貨物明細應當由交警、機動車駕駛人簽名,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簽名的,交警應當在貨物登記明細上註明。
公安交管部門不得對交警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張景勇)記者31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規範了交警執法質量考核評價,並明確要求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
為客觀公正、科學合理考核評價交警執法工作,工作規範明確了考核評價的重點內容,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警工作職責,結合轄區交通秩序、交通流量情況和交通事故的規律、特點,以及不同崗位管理的難易程度,安排勤務工作,確定任務和目標,開展考核評價工作。同時,進一步強化值日警官與法制員對交警執勤執法工作的監督。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通過接待群眾及時發現交警在執法形象、執法紀律、執法程序、接處警中出現的偏差、失誤,隨時糾正,使執法監督工作動態化、日常化。要求交警大隊設立專職法制員,交警中隊應當設立兼職法制員,並對法制員的職責做了明確規定。
工作規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單位及其所屬交警的執法檔案,實施執法質量考評、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執法檔案定期分析交警的執法情況,發現、梳理帶有共性的執法問題,制定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