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1月5日電(記者胡錦武)江西省民政廳日前下發了《江西省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江西省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明確提出,對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為,最高可處以冒領金額3倍的罰款。
根據文件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以及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將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將被處以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單位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出具虛假證明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文件還規定,社會團體違規接受捐贈、不履行優待軍人義務、擅自更改地名造成不良後果、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也將受到重罰,社會福利機構非法集資且情節嚴重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