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月5日電(記者岳德亮)企業執迷不悟堅持超標排放污水的,當地政府可以採取斷水斷電等強制措施。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從2009年起賦予地方政府行使的一項“新權力”。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排污單位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和物品採取查封、暫扣措施。
根據新的規定,排污單位拒不履行縣級以上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的整頓決定繼續違法生産的,縣級以上政府可以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
此外,新的規定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把排污單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及時公佈重大水污染違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