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1月8日電(記者周潤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禁止用人單位以實習名義廉價使用在校學生。該條例將於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規定除學校按照教學要求組織的實習外,單位以實習名義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
根據《條例》,以下七種行為也屬於不法用工,包括:提供虛假招聘信息;扣押員工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證件;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財物;雇傭童工;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招用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