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寧1月21日電(何偉)青海省新近出臺措施,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節能減排項目和淘汰落後産能的企業給予獎勵,以逐步建立淘汰落後産能退出機制。
近日出臺的《青海省淘汰落後産能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和《青海省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對淘汰落後産能財政獎勵範圍和標準進行了劃定:2008年至2010年期間被列為淘汰範圍但未在期限內淘汰的落後産能,獎勵的時間推後兩年執行,但獎勵標準根據“關停越晚、獎勵越低”的原則減半執行。同時,青海省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金額按節能項目完成後實際取得的節能量和規定的獎勵標準確定。對節能量為500噸標準煤以上的節能項目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每噸標準煤200元。
青海省政府還明確規定,電解鋁、鐵合金、水泥、電石、碳化硅等5個行業列入淘汰計劃,並對部分設備進行毀廢處理。
青海省財政廳經濟建設處處長李積慶説,受金融危機影響,青海高耗能産業承受巨大衝擊,而對“兩高一資”(高耗能、高污染、資源型)企業淘汰落後産能進行獎勵,同時也是一種補償措施,以扶持、引導企業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動産業結構升級,實現全省節能減排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