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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臺新規確保流動人口享有“市民待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2月14日電(記者鄭良)福建省日前出臺《關於開展流動人口“一站式”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持有《暫住證》並符合一定條件的流動人口在勞動就業、生活居住、社會保障、衛生保健、子女義務教育等方面,享有與當地居民同等的保障。

    通知提出,在《暫住證》有效期限內、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接收條件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在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在收費、管理等方面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流動人口免費享受《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和避孕藥具服務;患有國家規定特定傳染病的,享受免費治療待遇;適婚男女青年,享受免費或減免婚前醫學檢查費用;隨遷的16周歲以下子女享受計劃免疫及傳染病防治服務。

    通知規定,流動人口享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有關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

    流動人口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可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屬於各行業的實用人才,可不受學歷和從事技術工作時間限制,申報上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流動人口可辦理專利申請,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的,可以申報福建省發明創造專利獎;可以按規定申請科研項目、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參與科技項目招標投標。

    通知提出,流動人口在福建城市或城鎮連續居住滿5年,簽訂勞動合同、有合法固定住所、無違法犯罪記錄的,可以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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