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武漢2月19日電(記者 黎昌政)記者19日從湖北省紀委獲悉,湖北省紀委、監察廳18日通報了三起領導幹部私駕私用公車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要求各地各部門進一步治理領導幹部私駕私用公車行為,強調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駕駛公車,違反規定者按違紀處理。
經查,今年2月1日,當陽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方家平,私駕公車與對向行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1人重傷、1人死亡,兩車受損嚴重。根據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方家平負全部責任。目前,方家平已被停職檢查,宜昌市紀委對此案正在抓緊調查處理。
今年2月3日,應城市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市物資總公司總經理高永生,私駕公車外出,與迎面駛來的一輛摩托車相撞,導致摩托車上載有的3人1死2傷。根據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高永生負主要責任。應城市委常委會決定給予高永生免職處理,市紀委監察局給予其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
今年2月2日,鄂城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隊長盛孝生經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後,派分局聘用司機駕駛警車送其母親到長嶺鎮,途中將橫穿公路的黃訓英撞倒,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鄂城區公安分局責令盛孝生作深刻檢討,並取消其“十佳民警”榮譽。鄂州市紀委監察局責令市公安局追究分管領導責任。
通報指出,三起事故的教訓十分慘痛,各級領導幹部應引以為戒。對領導幹部私駕公車造成交通事故,除對當事人嚴肅處理外,還要視情況追究分管領導的責任。特殊行業領導幹部確因工作需要駕駛公車的,須持有駕照經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並報紀檢監察機關備案。對一個地方或單位屢次發生領導幹部私駕私用公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