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相關負責人解讀修訂後的《森林防火條例》
新華社北京3月15日電(新華社記者于文靜)我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森林防火條例》以來,森林防火工作步入依法治火的軌道。《條例》在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統計顯示,從1988年到2007年,我國年均發生森林火災7626起,比上一個20年減少了41.2%。
2009年1月1日,修訂後的《森林防火條例》開始施行,這是《條例》20多年來的首次修訂。修訂後的《條例》在哪些方面做了重要修訂?有哪些亮點?對我國森林防火工作做出了哪些重要部署? 新華社記者日前採訪了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相關負責人。
從行政領導負責制到行政首長負責制
問:修訂後的《森林防火條例》最引人注目的變化是什麼?
答:關於森林防火責任制的變化最引人注目。原先的《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修訂後的《條例》則明確規定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領導”可以有很多,但“首長”只有一個。修訂後的《條例》把森林防火的第一責任明明白白落實到了各級政府行政一把手,進一步強調了森林防火不僅僅是部門行為,更是政府行為。這一處修訂是對《森林法》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規定的進一步落實。
從單純預防邁向日常林火管理
問:修訂後的《條例》新增了森林防火檢查監督方面的內容,這意味著什麼?
答:值得關注的是,修訂後的《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組織建設、責任制落實、基礎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檢查活動。
近年來,每到森林防火期,國家和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都會派出工作組,明察暗訪,發現並及時責令整改火災隱患,成效很好。修訂後的《條例》把檢查監督的舉措以法規形式固定下來,標誌著森林防火工作不再是簡單地預防森林火災,而是向日常林火管理方向邁出了一大步。
既與時俱進也注重實用
問:這是《森林防火條例》實施20多年以來的首次修訂。在此期間,國家在變,林業在變,《條例》的哪些條款帶有與時俱進的特點?
答: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國有林業企業經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承包、租賃等已經成為森林經營的重要模式。修訂後的《條例》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基礎上,明確了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的防火責任,並新增了對經營單位和個人防火義務的規定。此外,還增加了鼓勵開展森林火災保險和航空護林等新生事物、先進技術的內容。
《條例》的修訂既與時俱進,也注重實用。對“森林防火經費從哪來”這個一直困擾地方森林防火部門的大問題,修訂後的《條例》作出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從資源為重到安全第一
問:在如何協調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保障撲救人員生命安全方面,修訂後的《條例》是否有進一步完善?
答:這一點非常值得關注。原先的《條例》規定,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修訂後的《條例》規定,撲救森林火災,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群眾,並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
由此可以看出,修訂後的《條例》更加注重以人為本。這還體現在對森林火災級別的核定上。
原先的《條例》僅僅根據受害森林面積衡量森林火災,修訂後的《條例》將傷亡人數也納入了森林火災的分類標準。假設發生一起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下,但死亡人數在30人以上,按照原先的《條例》,它不是特大森林火災;但按照修訂後的《條例》,它應該被歸類為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從“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到“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從資源為重到安全第一,考量角度的變化既是以人為本理念的充分體現,也是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落實。
預則立,力保森林火災損失降到最低
問:建立健全應急體系對處置森林火災至關重要,修訂後的《條例》在這方面是否有新內容?
答: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建立健全應急體系,才能在處置森林火災時反應及時、措施有力,才能把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修訂後的《條例》進一步理清了火情報告、啟動應急預案等程序,規定了預案的內容,進一步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職責,以及氣象、交通運輸、通信、民政、公安、商務和衛生等相關部門的責任。同時,將從國家到地方各級的森林火險等級區劃、森林防火規劃和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完善,提升到了法規的高度。
2006年1月14日,國務院發佈了《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這次《條例》的修訂也據此對森林火災的分類標準做出了相應調整,原先的《條例》把森林火災分為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特大森林火災,修訂後的《條例》則將劃分標準改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