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3月23日電(記者 陸文軍)記者從上海市稅務部門獲悉,2008年度上海企業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符合一定條件的可在稅前加計扣除。
據介紹,這項鼓勵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計算扣除時,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已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實實在在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引導、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同時,無疑也在為“經濟寒冬”中的企業雪中送炭。上海市稅務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用好用足政策、依法兌現稅收優惠,是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最好的納稅服務。
據悉,此政策施行從2008年1月1日起算,享受研發費優惠政策的企業,須在4月30日前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2008年度研發項目資料,並在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申報並按規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