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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法處理新規4月1日施行 細節彰顯以人為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31日   來源:新華社

道路交通違法處理新規4月1日起施行 細節彰顯以人為本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記者張景勇)公安部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自4月1日起施行,從新規定不難看出,以人為本的服務與管理體現在一個個執法行為的細節中。

    《程序規定》增加了對加處罰款上限的規定,杜絕了高額“滯納金”,明確了執法教育的操作性規定,強化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規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應當嚴格審核制度,完善審核程序,並列舉了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等9種應當予以消除違法行為信息的情形。

    新規定還明確提出了要規範執法行為和語言,提升文明執法形象。在執法行為舉止方面,要求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範;在執勤執法用語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使用規範、文明的執法用語。

    為更好地落實一系列要求,新規定注重健全執法監督制度,提升執法質量。在加強執法監督和科學考核評價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制度性規定:在交警隊、車管所及重點業務崗位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員制度,防止和糾正執法中的錯誤和不當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考核評價標準,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交通警察執法效果的依據。  

增加可操作性規定 交警執法更重“教育”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記者張景勇)記者3月31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交警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體現教育優先的執法理念。

    將於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明確了上述原則。為使適用口頭警告的範圍更符合各地的實際,還規定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

    近年來,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執法工作中堅持減少處罰面、擴大教育面,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教育、警告數量明顯增多。河北、江蘇、浙江、安徽、天津、上海、重慶等地已經相繼推出對部分輕微違法行為採取口頭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良好社會效果。

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等交通違法行為信息可以消除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記者 張景勇)公安部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將於4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明確了九種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信息可以消除。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併經核實的,應當予以消除: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的;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另外,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是: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徵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

叫停“天價滯納金” 道路交通違法處理新規出臺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記者 張景勇)因特殊原因長時間沒有繳納交通違法罰款而造成“天價滯納金”的現象將成為歷史,將於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增加了對加處罰款上限的規定,從而杜絕了高額“滯納金”。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沒有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這樣,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一些當事人因特殊原因而長時間延遲繳納罰款,就造成了加處的罰款數額遠大於原處罰款數額。

    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參照有關法律規定,專門增加了一條規定,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在此之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在公安部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群眾對此進行了熱烈討論,82%的意見贊成這樣規定。

固定“電子眼”設置地點要向社會“明示”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記者 張景勇)將於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佈。

    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對一些交通違法行為拍攝取證,已成為交通管理的一種重要執法手段。為規範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的程序,解決一些突出問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重點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環節做了明確規定。

    ——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範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佈。

    ——規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誌。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規定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徵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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