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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校車車主必須與學校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濟南4月15日電(記者趙仁偉)山東省公安廳與省教育廳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運輸單位(車主)與學校沒有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和沒有校車車輛標誌牌的,一律不允許從事運送中小學生和幼兒。

    山東省要求各級公安、教育部門認真調查和梳理本地區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車輛和駕駛人的基本情況,組織力量對在用的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車輛和駕駛人、車輛載客人數、運行時間、行駛路線等基本情況進行重新清查,對檢驗中發現的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要立即進行整改,確保校車管理措施落實。

    山東省規定,運輸單位(車主)必須與學校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對沒有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和沒有校車車輛標誌牌的,一律不允許從事運送中小學生和幼兒。對於車輛超員、車證不符、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拼裝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一律扣留車輛,並依法對駕駛人從嚴處罰。對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內累計記分滿12分或者發生過交通死亡事故並負有責任的駕駛人,嚴禁其駕駛校車接送學生,同時依法追究車主和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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