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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作出補充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16日電(記者樊曦)記者16日從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了解到,國資委日前下發通知,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作出補充規定,明確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股權不得向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

    國資委去年10月發佈《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嚴格控制職工持股企業範圍。但在具體操作中,由於一些規定不夠明確,導致各地實行標準不一。

    在《意見》中,國資委規定職工入股原則限于持有本企業股權,並嚴禁職工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對於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意見》以一年為期,要求相關人員予以清退。

    在此次下發的通知中,國資委明確了中層管理人員的範圍,包括國有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企業職能部門正副職人員,以及企業返聘的原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退休後返聘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人員。

    通知同時對國有股東受讓股權的定價問題作出規定,明確國有股東收購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股權時,原則上按不高於所持股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後的凈資産值確定收購價格。

    對於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違規入股的資金,如來源於國有企業借款、墊付款項,或以國有産權(資産)作為標的通過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的款項,股權持有人須清退入股款項、持有股權以及歷年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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