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關於印發《北京市黨代表大會和區(縣)
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委,市委各部委辦,市國家機關各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各總公司和高等院校黨委:
經市委同意,現將《北京市黨代表大會和區(縣)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
2009年4月15日
北京市黨代表大會和區(縣)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黨代表大會代表作用,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推進黨內民主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中國共産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及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黨內選舉的有關規定選舉産生。嚴格代表資格審查,保證代表的先進性。
第三條 實行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黨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與同級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如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其代表任期相應地改變。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揮代表作用。
第二章 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與職責
第四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要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代表大會精神,模範遵守黨的章程、黨內各項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密切聯絡黨員和群眾,在生産、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表率作用,認真行使職權,自覺接受黨員和群眾的監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五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有下列權利與職責:
(一)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二)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三)在同級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四)了解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五)向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就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七)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八)受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黨的委員會的委託,完成有關工作。
第三章 黨代表大會代表開展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六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的方式,主要是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黨的各級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確保黨代表大會代表正常參加活動,有效開展工作。
第七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制度。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採用書面形式聯名向大會提出屬於同級黨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提案。提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黨的各級委員會對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提案應當責成有關黨組織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研究辦理。承辦單位收到提案後,應及時研究辦理,並在三個月內答覆;個別情況複雜、三個月內確實不能辦理完畢的,應在期限內説明情況。代表對辦理結果有不同意見,經研究需要再次辦理的,承辦單位應當再作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第八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制度。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可以由個人或者以聯名的方式,採用書面形式向同級黨的委員會提出屬於同級黨代表大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提議。
黨的各級委員會對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提議應當責成有關黨組織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在三個月內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第九條 向黨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情況制度。黨的各級委員會保障黨代表大會代表的知情權,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向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通報黨的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及黨內其他重要情況。
通報可採取印發情況通報、簡報、工作通訊等方式,必要時還可以召集有關代表召開情況通報會。
第十條 向黨代表大會代表徵求意見制度。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與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加強聯絡。黨的各級委員會領導班子成員到基層檢查工作和調查研究,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召開前,黨的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印發徵求意見稿等方式,徵求同級本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和同級下一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對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稿的意見;黨的各級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前,可以就會議有關事項徵求同級黨代表大會有關代表的意見;黨的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召開民主生活會前,應向部分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徵求意見。
黨代表大會代表應邀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等會議,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黨的建設等重大決策和黨內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代表大會代表根據同級黨的委員會安排,可以參加對重要幹部的民主推薦和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參加對同級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評議。
第十一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黨員和群眾制度。黨代表大會代表應採取適當方式與基層黨組織、黨員和群眾加強聯絡,了解黨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反映基層單位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黨代表大會代表所在黨組織、所在選舉單位的黨員,可以通過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況並了解代表開展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調查研究制度。黨代表大會代表受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的委託可以在本地區對涉及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進行調查研究。
第四章 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的保障
第十三條 市委、各(區)縣委建立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工作機構,負責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服務工作,主要職責包括:參與同級黨代表大會的籌備與組織工作;負責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提案、提議的收集和督辦工作;負責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調查研究、向代表徵求意見建議和通報情況等活動的組織工作;制定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相關工作制度;組織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培訓;負責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日常聯絡服務管理等工作;指導下一級黨的委員會做好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的相關工作;做好同級黨的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地組織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學習培訓,增強代表意識,提高代表政治理論水平和履行職責的能力。
第十五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要為同級黨代表大會代表按照其安排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
無固定工資收入代表按照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安排開展工作,根據實際情況,由同級黨的委員會負責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六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安排的活動,代表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障,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為便於黨代表大會代表開展工作,黨代表大會應為同級代表制發代表證。
第十八條 各級黨組織必須尊重和保障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對有義務協助代表開展工作而拒絕履行義務的黨組織和黨員,同級黨的委員會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對妨礙代表開展工作或者對代表開展工作進行打擊報復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和停止
第十九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
(二)被停止黨籍,或者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三)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的。
第二十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因組織關係遷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調離同級黨代表大會所屬範圍的,停止執行代表職務。
第二十一條 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代表資格或者停止執行黨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按照本章上述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由所在選舉單位或者基層黨組織提出,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産生的黨的委員會決定,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黨的基層代表大會代表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委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