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王立彬、衛敏麗)20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明確,在處理農村土地經營承包糾紛中,應充分發揮調解在仲裁中的作用。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説明,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應當倡導當事人通過和解方式解決糾紛,並充分發揮調解在仲裁中的作用。
法律委員會經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農業部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仲裁工作應當“注重調解”“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更加明確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王立彬、衛敏麗)20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設立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
原草案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實際情況組織成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據了解,目前多數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在縣一級,也有的設在設區的市一級。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明確市一級能否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農業部研究,建議修改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實際情況,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
徵地補償引起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王立彬、衛敏麗)與一審時相比,20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有了實質性的補充修改,即明確徵地及補償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農業部研究認為,這類糾紛有兩種情況:一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此類糾紛涉及行政機關,不應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據此,建議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規定:“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二是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徵地補償費引發的糾紛。對此,農業部提出,實踐中由仲裁解決此類糾紛比較困難,各地作法不一樣,不將此類糾紛明確列入仲裁受理範圍為宜,建議通過草案規定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