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慶4月21日電(記者郭立)為切實轉變執法辦案理念,規範執法辦案行為,使全市各級工商機關更好地服務當前經濟形勢,重慶市工商局近日出臺《關於在執法辦案中依法合理行使職權的意見》,對在執法辦案中依法合理行使職權做出具體規定。
此次出臺的意見共有十條具體措施。這些措施將立案調查、行政強制措施、案件執行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環節均納入規範,旨在通過具體可行的制度規定,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職權的行使,實現依法合理行政、人性和諧執法。例如,對涉嫌違法企業進行調查取證時,應及時與主管部門或企業領導協調溝通,爭取支持配合。需要向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者調查詢問時,應根據企業生産經營的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調查詢問時機,儘量避免調查詢問給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造成不當影響。
重慶市工商局此次規定,只有在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並且有證據表明有關財物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係的情況下,方可批准使用查封、扣押措施。對企業正常生産經營的資金、原材料、半成品、易腐爛變質物品、時令商品等,不得輕易使用查封、扣押措施。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經查明確實與違法行為無關或者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將財物如數返還當事人。避免因措施不當或解除不及時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對當事人生産經營正常,但資金暫時困難,不屬於惡意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要謹慎使用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抵繳罰款,以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