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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昌4月27日電(李興文、潘曉菁)最近出臺的《江西省就業促進條例》明確,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和公平的就業機會,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

    這是記者27日從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在南昌舉行的《江西省就業促進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的。

    《江西省就業促進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消除就業歧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對錄用人員應當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別、年齡、身體狀況、戶籍等原因設置不同的薪酬標準。

    條例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不得以懷孕、産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據介紹,《江西省就業促進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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