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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旅遊者權益 《旅行社條例》于5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 錢春弦)《旅行社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對1996年施行的《旅行社管理條例》進行了全面修改,加強對旅行社管理,加強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合法權益,加大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力度,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為拉動內需創造良好的旅遊消費法制環境。著眼于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條例細化了旅遊合同條款,加大了對旅行社經營行為約束力度,進一步體現“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特點。如條例規定,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等。

    條例要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應當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著眼于對旅遊市場監管,條例增加了層級和屬地管理責任,實現了從重行政審批向規範經營主體和市場監管並重、從重微觀管理到重市場調節和宏觀管理相結合的轉變。條例對質量保證金制度作了調整和完善。加大了旅行社違法經營行為的法律責任。為確保旅遊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得到救助,規定了應當將旅遊服務監督、投訴電話作為旅遊合同必備事項。旅遊者還可以向旅遊、工商、價格或者商務等相關監管部門投訴。

    著眼于與國際通行規則全面接軌,條例取消了沿用22年之久的旅行社分類,取消了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統一了從事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準入條件。規定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後,既可以經營國內旅遊業務也可以經營入境旅遊業務。同時大大降低入境旅遊市場準入門檻。根據入世承諾,刪除了關於外商投資旅行社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投資者條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關於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並且規定外國投資者除了可以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旅行社外,還可以設立外資旅行社。

    條例著眼于機構改革後政府職能的轉變,下放了旅行社審批權限、簡化了行政審批程序,進一步樹立了服務型、效能型、責任型政府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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