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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通知:禁止在廣告中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6日電(記者 張曉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出通知,禁止發佈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廣告,禁止在廣告中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記者6日從工商總局了解到,最近一段時間,一些媒體發佈的人民幣相關廣告違反了相關法律和規定,有的廣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有的廣告把紀念章宣稱為紀念幣,有的廣告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名義,有的廣告宣傳臆造的一種貨幣,有的廣告擅自使用他人或其他機構名義做宣傳。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人民幣是國家法定貨幣,這些行為損害了國家法定貨幣的形象,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針對上述情況,工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出通知明確指出,凡發佈的廣告中使用人民幣圖樣,或者發佈含有人民幣圖樣商品的廣告,廣告發佈者應當查驗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圖樣使用許可批准文件;發佈宣傳經營的流通人民幣以及裝幀的流通人民幣廣告,廣告發佈者應當查驗中國人民銀行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批准文件。

    發佈人民幣紀念幣廣告,廣告發佈者應當查驗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公告文件。發佈以其他國家和地區名義發行的法定貴金屬紀念幣廣告,廣告發佈者應當查驗該紀念幣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進口的審批文件和該紀念幣海關報關憑證。

    非法定貨幣發行機構發行的各類貴金屬紀念章、紀念品以及經許可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商品,不是法定貨幣,不得在廣告中稱為人民幣和紀念幣。

    各類紀念章(品)以及人民幣相關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做宣傳;使用他人或其他機構形象、名義的,要事先取得同意或授權,廣告發佈者應當查驗相關證明材料。

    各類紀念章(品)以及人民幣相關廣告中其他內容,應當清楚、明白,介紹當前市場行情、銷售等情況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在廣告中發佈有關升值預測和投資回報承諾等內容,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佈上述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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