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7日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記者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規範執行《企業所得稅法》關於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稅務總局于日前下發通知,對境外註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以下稱境外中資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判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相關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稱,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註冊成立的企業。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
──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産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於中國境內;
──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准;
──企業的主要財産、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於或存放于中國境內;
──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應實施相應的稅收管理,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於實際管理機構的判斷,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通知還稱,境外中資企業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後成為雙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國與相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