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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臺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補充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記者楊維漢)記者13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5月14日起開始生效。《補充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關於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的有關規定,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做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釋。

    《補充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案件管轄、舉證責任、財産保全、審查程序、審判組織、申請認可及審理的期限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對於規範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判文書案件的審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兩岸經貿、文化、社會交流與合作,必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5月制定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此後又分別作出兩個有關批復,明確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調解書、支付令,比照《規定》辦理,從而使申請認可案件的範圍擴大。《規定》和兩個批復施行以來,人民法院認可了一大批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和仲裁機構的裁決,為維護台灣同胞在大陸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隨著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判文書範圍的不斷擴大和案件數量的增多,在審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海峽兩岸基本實現“三通”後,經貿交流與合作不斷擴大,進一步認可具有財産執行內容的民事判決,確保認可後的裁判文書切實得到執行,真正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好保護好,對促進兩岸經貿、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保證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在促進海峽兩岸關係發展中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精幹力量,結合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兩岸現狀和審判實踐,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多次召開座談會並以書面形式廣泛徵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最終出臺了《補充規定》。

被認可的台灣法院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記者楊維漢)于5月14日開始生效的《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明確寫明了被認可的台灣地區法院的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關負責人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5月制定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生效以後,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法院的民事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一直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但在實踐中,有些台灣法律界人士和台灣同胞誤認為被認可的台灣地區法院作出的判決在效力上要低於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為了消除這種誤會,《補充規定》第一條明確寫明了被認可的台灣地區法院的判決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從民事案件大的分類上,《補充規定》明確申請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對傳統民事、商事、知識産權、海事等糾紛案件作出的判決。無論上述哪一類民事案件,均可依據《規定》和《補充規定》申請認可;在適用範圍上,《補充規定》明確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和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台灣地區仲裁機構裁決的,適用《規定》和《補充規定》,從而將這5類文書的申請認可程序歸於統一。

設定財産保全制度加大台灣地區民事判決認可力度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記者楊維漢)于5月14日開始生效的《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加大了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認可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為申請認可案件的當事人提供便利。其最大亮點就是設定了財産保全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介紹,《補充規定》中明確了申請認可期間,申請人可以全程申請財産保全,從而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同時又把擔保制度引入財産保全程序,並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産存在的證據,減少因財産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最大限度地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審理申請認可案件,實行財産保全制度,是大陸司法制度的又一創新。

    隨著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補充規定》還把當事人申請認可的時間由1年延長到2年。此外它還規定,2年內因發生不可抗拒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而不能提出認可申請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為解決申請人所提交的民事判決書的真偽難以辨認,部分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是否確定不明確,申請認可的被執行財産是否存在不清楚等問題,《補充規定》規定申請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以防止在認可程序中出現錯誤,或者認可以後判決確認的被執行財産不在大陸地區,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補充規定》注重規範辦案程序 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記者楊維漢)于5月14日開始生效的《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更加注重規範辦案程序,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為使台灣同胞感受到大陸的司法溫暖,《補充規定》對辦理申請認可案件進行了嚴格規範,一是規範案件管轄,解決辦案中出現的管轄權衝突;二是在辦案機制上實行立案、審理、執行分開,確保案件公正處理。

    據了解,申請認可案件的立案統一由立案庭立案審查,然後交由相關民事審判庭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認可的裁定後,申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為解決申請認可後與執行的銜接,《補充規定》規定申請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判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補充規定》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台灣同胞謀福祉的一大舉措,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宗旨,標誌著審理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工作進入一個新階段,有利於增進兩岸同胞唇齒相依、血濃于水的骨肉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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