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7日電(徐壯志、夏群良)國務院、中央軍委日前印發《關於加強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意見》,要求加強軍事設施保護工作。
《意見》要求切實做好軍事設施保護區域劃定和管理工作。軍隊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從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高度出發,抓緊完成軍事設施保護區域劃定工作。加強對軍事設施的安全管理,按規定設置障礙物和界線、警示標識,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備,綜合運用傳統手段與高科技手段,保證工作效果。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依法查處各類違法事件,對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危及軍事設施的,要予以糾正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同時責令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採取補救措施。把保護軍事設施與平安建設緊密結合起來,積極開展軍警民聯防聯治活動,對危害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要依法採取果斷措施,徹底消除隱患。
《意見》強調要妥善處理軍事設施保護與地方經濟建設的關係。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以及安排建設項目可能影響軍事設施的,要徵求軍事機關意見,妥善處理有關矛盾和問題。軍事機關要主動向當地政府介紹情況,提出軍事設施保護要求;組織軍事設施建設要精打細算,節約用地,在保護軍事設施基礎上支持地方擴大開放、發展經濟、保護環境。對因建有重要軍事設施經濟建設受影響較大的地區,要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促進當地經濟發展。
《意見》提出要不斷完善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進一步調整充實各級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由軍事機關和地方政府指派專人共同組成,建立健全任務部署、督促檢查、業務培訓、報告通報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實現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各地要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法規,提高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把軍事設施保護宣傳教育作為全民國防教育、普法教育的重要方面,把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知識作為公務員培訓、考核的重要內容,在全社會深入開展軍事設施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國防觀念、法制觀念,提高保護軍事設施的自覺性。按照軍地共同保障的原則,落實各級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的工作經費,保證開展工作的需要。
《意見》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把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作為事關國家安全的重要任務,認真抓好落實。要把軍事設施保護情況作為軍地單位及其負責人工作績效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與評選雙擁模範城(縣)和軍民共建先進單位挂鉤,努力開創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