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最高人民法院:兩種情形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處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佈的《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對於司法解釋規定了2種情形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學文解釋説,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明顯屬於“一事兩訴”,不應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受理。但是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再審。

    關於當事人先以一項事由申請被駁回後,又以新的事由再次申請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法律界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只能申請一次,以不同理由再次申請的應當不予受理。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法律沒有對於申請再審次數作出約束,當事人可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請,應當受理。

    對此,劉學文解釋説,從理論上講,以不同的事由申請再審的,構成一個新的再審之訴。再審申請被駁回後,當事人又以其他再審事由申請再審的,只要符合其他條件,並且有正當理由無法在上一次申請時一併提出的,仍應當受理。

    關於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請再審問題,“由於當事人不服駁回裁定的目的仍然是通過推翻該駁回裁定啟動對於原審裁判的再審程序,且當事人發現新的事由還可以申請再審,另外此類案件還可以作為申訴案件依職權啟動再審,當事人還有其他救濟途徑,因此,對於駁回再審申請裁定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劉學文説。

關注再審司解

增加按撤回申請處理等3類裁定提高審查結果規範性

    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記者楊維漢)“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佈的《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司法解釋中,除了法律要求的再審裁定書和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外,還增加了准許撤回申請、按撤回申請處理和終結審查程序三類裁定,進一步提高了審查結果的規範性。

    “再審申請審查的規範性和透明度提高了,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就能夠得到切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學文説,司法解釋從規範工作角度對再審申請審查作了細化規定:一是規範審判組織,一律要求組成合議庭審查;二是規範審查範圍,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審查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三是規範審查方式,採取審查材料、審閱卷宗、詢問當事人和聽證方式,並明確了聽證的範圍、程序和法律後果;四是規範訴訟文書樣式和內容,要求駁回裁定明確闡明理由,增強文書説理性。

    在提高工作透明度方面,劉學文説:“一是在受理階段,司法解釋要求法院立案部門認真審查簽收申請材料。材料不齊備的,要及時告知當事人補正;對於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要依法在5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和再審申請書副本;對不符合條件的,也要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二是高度重視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意見,依法開展詢問和聽證活動,給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的空間。三是要求公開裁定理由,提高文書的透明度。”

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以上級法院提審為原則

    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記者楊維漢)再審法院的確定是申請再審當事人最為關注的一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佈的《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應由本院提審。

    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再審:(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項事由提起再審的;(二)因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的;(三)上一級法院認為其他應當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學文表示,人民法院在實際工作中,應確立以提審為原則,以指令再審為補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審為例外的指導思想。雖然民事訴訟法對於再審法院規定了本院、其他同級法院和原審法院三種選擇,但從其立法取向考察,由上一級法院再審是第一選擇。只有在上一級法院不便再審情形下,才能選擇其他兩種再審法院。

    “從提高裁判權威性角度而言,由上一級法院再審有利於提高當事人對於再審裁判的信服程度,也有利於糾正原審錯誤。如果單純為減輕上級法院審判壓力而將案件大量指定下級法院和其他法院再審,則可能引發對於再審裁判的再次申請再審,不利於當事人服判息訴,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劉學文説。

再審申請符合4條件法院應5日內受理

    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佈的《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了,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

    這個司法解釋規定,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並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一)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學文對司法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如何在司法實踐應用作出了説明。他説,申請再審人是依法享有申請再審權的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或者越級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均不構成申請再審案件。當事人堅持向無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的,可以按照申訴案件進行審查,符合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確有錯誤”條件的,可以裁定進入再審。

    劉學文特別提出,“當事人向原審法院申請的,原審法院應當先做好釋明工作,不能一推了之。”司法解釋規定,申請再審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針對申請再審事由並結合原裁判理由做好釋明工作。申請再審人堅持申請再審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再審人越級申請再審的,有關上級法院應告知其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劉學文表示,申請再審的裁判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且不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得申請再審的裁判範圍。在受理階段,只要當事人主張的事由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法定事由,即視為符合此項條件,不必過度審查事由是否成立。在受理階段對申請再審期間的掌握可以適當從寬。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申請再審人未主張的事由不予審查。”

    對此,劉學文解釋説,申請再審案件審查工作的中心任務是確定生效裁判是否存在當事人主張的法定再審事由,作出再審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從尊重當事人處分權角度考慮,審查申請再審案件的範圍一般應限于再審事由。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依職權啟動再審。

七方面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

    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佈的《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從七個方面加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學文表示,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關鍵在於做到遞交材料有人接收,審查進程有人告知,陳述意見有人聽取,裁定文書有人送達,司法解釋對此作了一系列細化規定。

    司法解釋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七個方面分別是:

    明確規定了再審申請書的必備內容、份數及其他必要的訴訟材料,便利於當事人準備申請再審材料,減少不必要的訴訟成本;

    要求人民法院在申請再審材料清單上加蓋收件章並返還給當事人,使申請再審時間、提交材料內容均有據可查;

    為申請再審人和被申請人提供送達地址確認書,確保當事人能夠及時收到訴訟文書,知悉訴訟進程;

    要求對於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必須依法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對於不屬於本級法院管轄的申請再審案件,要求在做好釋明工作的同時,及時告知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

    適度擴大聽證的案件範圍,規範聽證程序,保障當事人質證和陳述意見的權利;

    細化了對方當事人在審查程序中提出再審申請的審查程序,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

最高法院為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立規矩”

    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佈了《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這個司法解釋的公佈實施,是深入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進一步解決當事人“申訴難”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學文表示,“這個司法解釋對於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規範法院再審審查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劉學文介紹,在司法解釋的制定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審查程序規範透明、審查工作及時高效、再審標準寬嚴適度、裁定文書注重説理為工作要求。在受理審查的程序環節上,規定得儘量詳盡週密,確保審查程序規範透明;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簡化不必要的工作環節,簡化工作方法,力求審查工作及時高效;再次明確審查工作應當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將申請再審事由成立作為裁定再審的標準,保證再審標準寬嚴適度;對裁定文書的內容提出具體要求,提高文書説理性,讓當事人“贏得清楚,輸得明白”。

    據了解,這個司法解釋分為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和審查兩部分。受理部分主要規定了申請再審所需材料及受理條件。審查部分主要從審查組織、審查範圍、審查方式、裁定文書等方面規範細化了審查工作程序。

    從具體內容來看,司法解釋具有“加強權利保障、規範司法行為、完善審查程序”三大特徵。

    加強了對申請再審權利的保障。在接受材料環節、審查進程指引方面、聽取當事人意見方面等內容上作了一系列細化規定,以確保遞交材料有人接收,審查進程有人指引,陳述意見有人聽取,裁定文書及時送達。

    規範了人民法院受理審查司法行為。在規範受理行為、規範審查程序、規範裁定文書、規範再審法院的確定、規範訴訟文書樣式和內容等方面均作了詳細規定,確保受理審查工作有章可循,從而在各個環節上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完善了受理審查工作程序。明確了申請再審的條件和審查範圍。審查申請再審案件的範圍一般應限于再審事由,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依職權啟動再審;明確了審查方式,規定了審查書面材料、審閱原審卷宗、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四種審查方式;明確了調卷方法,即採取靈活多樣的調卷方式;明確了提審原則,重申了再審司法解釋確定的由上一級法院提審的原則,同時規定了以程序性事由啟動再審作為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主要情形。

 
 
 相關鏈結
· 河北省環保廳公佈六起掛牌督辦典型環境違法案件
· 圖表:一季度工商機關查處商業賄賂案件584件
· 圖表:一季度工商機關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4944件
· 2009年一季度工商機關共查處商業賄賂案件584件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