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5月30日電(記者楊守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需要重點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地區確定為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並提出重點監管區的環境治理目標。”河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的《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對地方政府加強環保工作力度作了明確規定。
由於産業結構偏重、增長方式粗放等原因,河北污染減排的任務還十分艱巨。為此,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未達到環境治理目標的重點監管區不予備案或者核準、審批其可能增加當地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成後,主要污染物排放可能導致當地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增加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用削減現有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增加。
條例提出,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或者超過上一級人民政府規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減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即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集中供熱等工程;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提高重點行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標準;組織和督促排污單位採用清潔生産工藝或者其他治理技術。
《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減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責任制,制定減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並將減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效果作為對所屬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負責人進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