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選舉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在農村最廣泛的實踐形式之一。目前,全國農村有村委會60.4萬個、經依法民主選舉産生的村委會成員230多萬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通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賄選者當選無效並追責
《通知》首次對賄選的概念作出界定,指出“在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過程中,候選人及其親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收買本村選民、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候選人,影響或左右選民意願的,都是賄選”。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賄選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查處主體以及違法違紀應承擔的責任。同時,要嚴肅查處選舉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
對參與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違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礙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以及對控告、檢舉選舉違法行為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
對選舉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對參與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違法手段參選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參選資格,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妨害選舉者可開除黨籍
《通知》明確要求,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及時終止其資格。
對偽造選舉文件、 篡改選舉結果或者以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的農村黨員幹部,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農村黨員和國家公務員有參與或者慫恿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分別給予黨紀或者政紀處分。對假借選舉之名,打著宗教旗號從事非法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和刑事犯罪活動的,要堅決依法予以打擊。
選舉禁止攀比公益捐助
《通知》明確要求,著重做好對候選人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的審核把關工作,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不得有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內容。
防止出現為當選進行個人捐助村內公益事業財物比拼加碼的現象。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對候選人承諾捐助村集體的資金或物資,不應由候選人在選舉前或選舉後私自決定分配方案,而應交由依法選舉産生的村委會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討論決定。
規範候選人的競爭行為,搭建公平選舉平臺,禁止候選人或候選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變地下選舉為陽光選舉。要全面設立秘密劃票處,普遍實行秘密寫票制度,保障農民群眾在無干擾的情況下自主表達自己的選舉意願。
鼓勵農村致富能手、復轉軍人、外出務工經商返鄉農民、回鄉大中專畢業生、大學生“村官 ”、縣鄉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提前離崗或退休幹部職工通過法定程序積極參與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