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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非煤無證非法開採礦山死亡人員賠償最低20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貴陽6月1日電(記者劉文國)從6月1日起,貴州省非煤礦山和無證非法開採礦山發生安全生産事故的,死亡人員的經濟賠償每人將最低不得低於20萬元。

    記者從1日召開的貴州省安全生産電視電話會議上獲悉,貴州省人民政府最近已專門出臺規定,從6月1日起,貴州省原執行的煤礦礦井內生産安全事故死亡人員經濟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於20萬元的政策推廣到非煤礦山,由合法礦山擴展到無證非法開採礦山,因搶險救災犧牲人員的賠償也按這一標準執行。

    貴州是我國煤礦事故多發省份。為提高事故賠付成本,有效遏制煤礦事故多發勢頭,2005年,貴州學習借鑒一些省份的做法,規定煤礦對因安全生産責任事故死亡職工的賠付標準每人不得低於20萬元。

    這一政策出臺後,貴州省煤礦生産安全事故從2004年的577起下降到2008年的357起,死亡人數從2004年的930人下降到2008年的453人,分別下降了38.13%和51.29%,取得了較好效果。

    據了解,貴州由於煤炭埋藏淺,開採容易,受利益驅使,一些地方對煤炭資源的非法開採行為屢禁不止,非法採煤窩點事故頻發,僅2006年至2008年,這個省發生的非法採煤窩點事故就多達129起,死亡人數多達223人。

    由於貴州省此前有關文件對非法採煤窩點事故死亡人員的賠償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這些非法採煤窩點發生事故後,一些遇難礦工家屬往往只能拿到幾千元錢甚至只有幾百斤糧食的賠償。同時,貴州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事故死亡人員的賠償標準不統一,也造成事故發生後,部分遇難礦工家屬往往多次上訪,給礦區社會穩定埋下隱患。

    據悉,貴州省人民政府此次出臺的文件還規定,從6月1日起,貴州全省非法礦井、礦山發生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善後工作由事故礦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事故死亡人員經濟賠償因業主逃逸、無力賠償等原因造成不能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由事故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先行墊付,事後再向責任主體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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