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烏魯木齊6月3日電(朱克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日前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該《條例》以地方法規的形式,明確提出實施畜禽産品召回制度。
《條例》明確了畜禽産品生産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畜禽的管理體制、檢疫、檢驗等予以規範。
《條例》規定,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産的産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産、向社會公佈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産品,並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條例》還規定,對召回的産品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據了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對牛、羊、馬、雞、鴨、鵝等畜禽屠宰管理制定的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