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 經中央同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2009年首先在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專項治理,事業單位中要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然後再逐步擴展到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意見》指出,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要求,積極採取措施治理“小金庫”,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設立“小金庫”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有的還相當嚴重,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小金庫”的存在,不僅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和國有資産的流失,而且誘發和滋生一系列腐敗現象,嚴重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是妨礙經濟健康發展、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危害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的毒瘤,必須堅決清除。
《意見》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要求,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堅決查處和糾正各種形式的“小金庫”,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意見》明確,“小金庫”治理工作要掌握分級負責、分口把關,統籌兼顧、整體推進,依紀依法、寬嚴相濟,標本兼治、糾建並舉的原則。《意見》要求,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産,均納入治理範圍。
《意見》指出,此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將分4個階段開展。一是動員部署階段。要按照中央的統一要求和部署,抓緊建立健全“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等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拓寬群眾監督渠道,認真做好信訪舉報受理工作。二是自查自糾階段。對存在的“小金庫”進行全面自查,摸清底數,及時糾正,如實上報,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三是重點檢查階段。對舉報線索比較具體、社會反映比較集中、日常監管發現“小金庫”問題比較多的部門、單位和企業,由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對其進行重點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糾正處理。四是整改落實階段。對自查和重點檢查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明確整改時限,確保整改到位。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強管理,強化監督,鞏固和深化治理成果。
《意見》強調,“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意見》指出,對在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於《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意見》強調,為加強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中央成立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範圍內“小金庫”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規定,協調解決有關重要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財政部,負責“小金庫”治理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精心組織,強化指導,狠抓落實。各單位主要領導對“小金庫”治理工作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有關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要完善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小金庫”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