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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出臺意見指導各級法院正確審理企業破産案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17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

    目前國際金融危機仍在發展和蔓延,阻礙我國經濟良性運行的負面因素和潛在風險明顯增多,許多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系統風險不斷顯現,經營面臨困難,特別是部分企業主未經依法清算即棄企逃債,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發展秩序的良性運轉和社會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出臺意見正是為了防範和化解企業債務風險,挽救危困企業,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運行秩序,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企業破産法保障債權公平有序受償、完善優勝劣汰競爭機制、優化社會資源配置、調整社會産業結構、拯救危困企業的作用,依法受理審理企業破産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綜合利用企業破産法的多種程序,充分發揮其對市場經濟的調整作用,建立企業法人規範退出市場的良性運行機制,努力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意見強調,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産案件,一定要堅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建立的風險預警機制、聯動機制、資金保障機制等協調機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業破産案件中的維穩工作。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注重做好當事人的釋明和協調工作,合理適用破産重整和和解程序。人民法院適用強制批准裁量權挽救危困企業時,要保證反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或者出資人在重整中至少可以獲得在破産清算中本可獲得的清償。

    意見強調,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産案件中,要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嚴格依法保護職工利益。召開債權人會議要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參加,保障職工對破産程序的參與權。

    最高法院意見:避免企業借破産逃廢債務

    新華社北京6月17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佈的意見指出,對於雖有借破産逃廢債務可能但符合破産清算申請受理條件的非誠信企業,也要將其納入法定的破産清算程序中,通過撤銷和否定其不當處置財産行為以及追究出資人等相關主體責任的方式,使其借破産逃廢債務的目的落空,剝奪其市場主體資格。

    這一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對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産清算的,人民法院審查的重點是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不能以債權人無法提交債務人財産狀況説明等為由,不受理債權人的申請。

    意見強調,對於雖然已經出現破産原因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但符合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政策、仍具發展前景的企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破産重整和破産和解程序的作用,對其進行積極有效的挽救。

    最高法院意見:做好企業破産案件中的維穩工作

    新華社北京6月17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産案件,一定要堅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建立的風險預警機制、聯動機制、資金保障機制等協調機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業破産案件中的維穩工作。

    意見指出,債務人進入破産程序後,因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企業職工等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極為集中和突出,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意見強調,對於職工欠薪和就業問題突出、債權人矛盾激化、債務人棄企逃債等敏感類破産案件,要及時向當地黨委彙報,爭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協調下,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配合,及時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疏導並化解各種矛盾糾紛,避免哄搶企業財産、職工集體上訪的情況發生,將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政府設立的維穩基金或鼓勵第三方墊款等方式,優先解決破産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政府或第三方就勞動債權的墊款,可以在破産程序中按照職工債權的受償順序優先獲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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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法關於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補充規定
· 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關於高法工作報告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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