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6月24日電(記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24日公佈省政府令,首次以政府規章的形式確立“強縣擴權”各方職責,敦促省市有關部門舍得放權,縣級政府積極承擔起來,進一步加強縣級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該政府令規定,省、設區的市政府要通過明確管理權限、簡化管理程序和依法下放權力等方式,加強縣級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縣級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對依法有權管理的事項,應當積極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據了解,浙江省政府將制訂和公佈縣級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具體事項目錄。目錄的建議方案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並商設區的市政府提出。省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省政府提出調整目錄的建議。
浙江省政府指出,省、設區的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制定規章、規範性文件或者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時,須按照屬地管理、減少層級、簡化程序、提高效能的要求,加強縣級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
而且,縣級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依照目錄承擔的行政管理工作,上級政府應當將其納入縣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縣級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須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改革開放以來,浙江省曾先後於1992年、1997年、2002年、2006年和2008年5次出臺政策措施,開展強縣擴權改革。在最新的一輪改革中,浙江省採取兩種擴權形式進行,一是繼續深化義烏試點改革,在保留原有524項擴權事項的基礎上,新增下放與經濟社會管理密切相關的94項事項;二是其他縣(市)同步擴權、分步到位,共計下放443項經濟社會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