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陳菲、張曉松)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共分4章53條,分別為總則、調解、仲裁和附則。
法律規定,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定。
法律規定,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於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鄉(鎮)或者村開庭。
法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