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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覆樓房周邊房屋不會傾覆 仍需做安全檢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0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7月3日電(記者楊金志、劉丹、陸文軍)上海市政府3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發生樓房倒覆事故的上海“蓮花河畔景苑”其他在建樓房狀況穩定,不會發生類似傾倒事故。上海市建設部門負責人同時表示,仍需對這些房屋進行安全性檢測。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黃融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6月27日樓房倒覆事故發生後,針對倒覆樓房附近存在南面開挖基坑、北面堆土過高、部分防汛墻坍塌等重大隱患,搶險方為保持土壓平衡,根據專家組建議,加快卸載北面堆積最高約10米的土方,抓緊回填樓房南面深約4.6米的基坑,同時對多餘土方進行外運。

    經過搶險施工人員三天三夜的連續奮戰,累計卸載、外運和回填土方約6萬方。至6月30日,南面基坑全部填平,北面堆土下降至0.5米左右,臨時防汛設施基本修築完成,有效防止了次生災害的發生。

    事故發生後,搶險指揮部組織專業檢測人員,分別對在建的其餘10幢樓房、鄰近居民小區、附近防汛設施和道路管線進行不間斷監測,並對燃氣、電力等管線進行了逐戶安檢。專家組根據檢測結果判斷,鄰近居民小區、附近道路管線等未受影響;在建的其餘樓房安全狀況穩定,不會發生類似傾倒事故。

    事故調查專家組組長、中國工程院院士、上海現代建築設計集團總工程師江歡成説,事故發生後,首當其衝的工作是“搶救”與倒覆的7號樓情況類似的6號樓。6號樓緊鄰7號樓,也是後方有堆土、前方有基坑,只是6號樓距離基坑的距離比7號樓遠些。經過清除堆土、回填基坑的搶險施工,6號樓第二天即向北復位約8毫米;清除堆土工作完成後,6號樓已經復位29毫米。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黃融同時表示:“倒覆樓房周邊的房屋的狀況趨於穩定,但穩定和安全是兩碼事,不等於説房子就是安全的,接下去還要對周邊的10棟房子進行安全性檢測。” 

法律工作者:房屋損毀嚴重者有權解除合同

    新華社上海7月3日電(記者楊金志、劉丹)對於上海樓房倒覆事故中的購房者和開發商關係,上海一些法律工作者表示,如果購房者的房屋損毀嚴重,不論是倒覆、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還是有嚴重質量問題,購房者都有權依法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上海中夏旭波律師事務所律師田志超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律師表示,在此次樓房倒覆事件中,房屋倒覆是由於出賣人(開發商)的原因,致使購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因此倒覆房屋的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時,開發商還應當將所收取的房屋款退還給買受人,並賠償買受人由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對於未倒塌的房屋,如果檢測結果表明未倒塌樓房仍存在主體結構不合格或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質量問題,購房者依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如果樓房不存在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及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情況,在司法審判實踐中,購房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訴求較難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開發商與購房者如果經協商一致,還是可以雙方同意解除合同的,這從法律上來講也是可行的。

    至於購房者、開發商、政府三者之間的關係,上海中夏旭波律師事務所律師華琪表示,房屋買賣(預售)合同的當事人兩方是購房者和開發商,他們也是解決問題的主體。政府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能做出法律裁斷的司法機關,但是本案中涉及眾多購房者的利益,政府有義務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因此,政府的角色應該是一個居中的協調者和監督者,保障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截止到目前,上海樓房倒覆事故現場接待點共接待購房者418戶。上海市律師協會現正積極幫助購房者推薦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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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閔行區新聞辦:工作人員對倒覆樓房樁基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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