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7月13日電(記者 岳德亮)為積極鼓勵擔保機構為小企業貸款擔保,切實緩解小企業的融資困難,浙江省有關部門近日決定,提高小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標準,最高補償以不超過50萬元為限。
浙江省財政廳、中小企業局聯合發佈的新辦法指出,省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一定的擔保風險補償資金,有條件的縣(市、區)也可安排相應的資金用於擔保風險補償。補償對像是為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根據上述兩部門的規定,申請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已在所在地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備案且開展擔保業務2年以上;按時報送擔保業務情況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接受監管;無違法違規經營等不良紀錄,依法納稅;信用等級達BBB級(含)以上;擔保費收入佔營業收入的50%以上等等。
擔保風險補償標準以當年該擔保機構的小企業貸款擔保總額為依據,按不超過1%的比例予以補償,單戶擔保機構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50萬元。
浙江省此前的規定是,風險補償標準以當年該擔保機構的單戶在200萬元及以下的貸款擔保總額為實績,以不超過0.5%的比例予以補償,最高金額不超過30萬元。
據了解,2008年度的浙江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小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即按新規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