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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5·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一審被判三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7月20日電(記者方益波、余靖靜)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日下午對“5·7”交通肇事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親屬,被害人譚卓親屬、生前同事等各界群眾60多人旁聽了宣判。

    此前,案發後胡斌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定,胡斌親屬已賠償並自願補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一百一十三萬零一百元。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接到西湖區人民檢察院7月3日提起的公訴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于7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駕駛經非法改裝的三菱轎車,與同伴駕駛的車輛從杭州市江幹區機場路出發,前往西湖區文二西路西城廣場。途經文暉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時,被告人胡斌與同伴嚴重超速行駛並時有互相追趕的情形。當晚20時08分,被告人胡斌駕駛車輛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區大門口人行橫道時,未注意觀察路面行人動態,致使車頭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橫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譚卓。譚卓被撞彈起,落下時頭部先撞上該轎車前擋風玻璃,再跌至地面。事發後,胡斌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譚卓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晚20時55分因顱腦損傷而死亡。事發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經鑒定,胡斌當時的行車速度在每小時84.1至101.2公里之間,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並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案發後雖未逃避法律追究,其親屬也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但胡斌無視交通法規,案發時駕駛非法改裝的車輛在城市主要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沿途時而與同伴相互追趕,在住宅密集區域的人行橫道上肇事並致人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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