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在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調查發現,許多向原區委書記張治安行過賄的官員,在張落馬後,卻未受到太大影響,而是繼續坐在各自的位子上。(見7月19日《現代快報》)
行賄官員繼續留任,是無法可依嗎?《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説明,對於行賄的官員,是有法可依的。
行賄官員留任,將帶來用人機制的扭曲,帶來對民主機制的破壞。據報道,通過給張治安送錢得到提拔的重要官員中,有名有姓的就有12人,且佔據著重要位子。他們居然還能繼續留任,似乎印證了民間段子“不跑不送,原地不動;又跑又送,提拔重用”,讓人誤以為一些地方的選官制度不是選賢任能,而是靠金錢運作,並且,即使事情敗露了也不要緊,因為金錢既能讓人拿到帽子,也能讓人保住位子。
如果對依靠行賄上來的官員不及時予以清除,將埋下隱患,製造更嚴重的腐敗,甚至製造更大的社會不穩定。某些人是將當官當做一種生意,他們用於行賄的成本,在當官的生涯中將要加倍彌補回來。為此,他們不惜賣官鬻爵、官商勾結、欺壓民眾。種種隱患,值得我們高度警惕。(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