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7月22日電(記者范春生)涉及解決本人及親屬個人問題、代轉人民群眾來信、屬於學術探討和産品推介、沒有實際內容等情況,不應作為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這是《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修訂)》中的明確規定,並已于日前由遼寧省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據了解,在部分地方,每年都會有人大代表所提的建議,涉及本部門、本企業或個人的具體問題。一些人大代表時常將自己企業、家人遇到的問題作為意見、建議向相關部門提出,借職務之便解決自家問題,一些建議中往往存在著濃重的“個人利益”味道。瀋陽市人大代表佟崗表示,人大代表參與行使國家權力,不能只代表一個“點”,而應更多地關注“面”。規定中新增這項條款,實際上是對人大代表履職的一種約束,不能借助人大代表身份總提“個人事”,謀取個人利益。
瀋陽市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負責人表示,《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是1999年通過的,原規定中有些內容已經滯後,需要進行補充和修改。另外,經過多年工作實踐,人大在代表建議辦理過程中也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較為成熟的做法和經驗。為了讓人大代表的履職行為産生更積極的效果,才探索出臺了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