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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文件規定縣級領導任職滿10年必須交流任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3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石家莊7月31日電(記者朱峰)河北省石家莊市30日出臺文件對縣級幹部交流作出明確規定,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的正職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

    按照石家莊最新出臺的《關於加強縣級幹部交流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規定,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的正職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縣(市)區黨政正職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的正職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的,一般應當交流。在同一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中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滿10年的,應當交流。縣(市)區委常委、紀委書記和縣(市)區委常委、組織部長,在同一縣(市)區任現職滿5年的,應當交流。

    石家莊市新提拔擔任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或擔任縣(市)區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的,一般應易地交流任職。市直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0年的,或在執紀執法、幹部人事、審計、項目審批、資金管理等部門擔任正職滿5年的,應當交流。

    據介紹,幹部交流的重點將是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和組織、人事、紀檢部門及公、檢、法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易地交流,通過統籌調配的方式,疏通山區與平原、市直機關和縣(市)區之間幹部雙向交流的渠道,打破黨政機關職能部門領導幹部交流過於滯緩的局面,形成正確的用人導向,引導幹部向艱苦地區和艱苦崗位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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