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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非居民企業股息收入按10%繳企業所得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3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記者31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在日前發佈的文件中明確,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通知還強調,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2008年,稅務總局曾就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息收入的所得稅扣繳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應按10%進行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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