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成都8月14日電(記者 楊三軍)四川省委組織部日前出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對破格提拔等8種特殊情況下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事項,均要求事前書面報送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審批同意後才能進行。
辦法規定,這8種特殊情況分別為;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市(州)、縣(市、區)黨委非換屆期間一次性調整幹部數量過大的;特殊情況需要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的;需要破格提拔的;與領導幹部本人有親屬關係的人員,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的;領導幹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被問責後,按照規定可以重新任用的;縣(市、區)、鄉(鎮)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因工作特殊需要進行調整的;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黨委(黨組)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上述報告事項的,應當按照要求事前書面報告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報告事項,一般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未經答覆,黨委(黨組)不得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幹部任用時,應當通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批復意見。
辦法同時明確,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或承擔幹部監督工作職能的機構,具體負責報告事項的受理工作,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一律無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