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8月16日電(記者 王志)山東省政府日前頒布的《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有破壞水源或影響水源水質的行為逾期不改正,將被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山東省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共供水水源地從事下列活動:以地表水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點周圍100米的水域內,從事養殖、捕撈,或者傾倒廢渣、生活垃圾;以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100米範圍內,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以泉水為供水水源的,在保護區範圍內開礦、採石、取土;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山東還規定,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挖沙、爆破;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禁止修建構築物;禁止堆放垃圾、糞便以及從事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辦法,供水單位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組織搶修的;發生水質污染未及時上報的。供水單位擅自向用水單位和個人加價收取水費的,用水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納;情節嚴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據了解,《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