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8月23日電(記者林艷興)江西省地稅局日前出臺30條支持“調結構、促改革”的稅收政策和服務舉措,明確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江西規定,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上述規定的專用設備。
江西省地稅局還規定,為支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産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産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