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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擬對行政強制的執法主體作出嚴格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關注立法·行政強制法草案:法律擬對行政強制的執法主體作出嚴格規範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 隋笑飛、崔清新)24日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對行政強制的執法主體作出嚴格規範。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目前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主體比較龐雜,有的地方和部門將行政強制權委託給社會組織和不具備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有的甚至雇用臨時人員執法,執法的隨意性較大,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了法制的嚴肅性和政府形象。因此,應當對行政強制的執法主體進一步加以規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增加兩項內容。草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正式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關注立法·行政強制法草案:行政強制執行不排斥“執行和解”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 隋笑飛、崔清新)24日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可達成執行協議,也就是説,行政強制執行不排斥“執行和解”。

    在之前草案的審議修改中,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在執行中行政機關與當事人達成協定,既保證了行政決定的執行,又減少了社會衝突,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但草案二次審議稿只對執行和解作了原則規定,對具體方式卻沒有規定,不利於這一原則的落實。

    對此,草案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

    草案規定,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草案還規定,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關注立法·行政強制法草案:我國擬立法規範行政機關強制行為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 隋笑飛、崔清新)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行政強制法草案,24日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草案從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等多個方面,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履職。

    該草案于1999年開始動手醞釀,歷經2005年、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此次提請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共分7章71條,包括總則、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責任和附則。

    有關立法人士和法律專家表示,行政強制法草案是繼1996年出臺行政處罰法和2003年出臺行政許可法之後,中國行政法治建設、規範行政行為“立法三部曲”的最後一部,將對推進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履職,保護公民權益産生重大影響。

    行政權力與公民個人生活關係密切,有專家曾如此形容:一個人從他出生報戶口開始到死亡,都必須同行政機關發生關係。但行政機關擁有哪些強制措施?如何防止這些強制措施被濫用?普通百姓的合法權益在行政權力面前如何得到保護?然而事實上,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情況不容樂觀。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説,目前我國行政強制的權限是比較亂的,強制措施基本上涉及公民的人身權、財産權。而各方面出於管理的需要,不論行政法規和地方規章,都對此作出了規定,所以行政強制法對使用權方面的配置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

    法律專家表示,由於沒有統一的法律規範,名目繁多的行政強制方式,必然給其實施帶來許多隨意性。同時,一些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既存在對某些嚴重違法行為因為缺少強制手段處理不力的情況,也存在行政強制手段濫用的情況。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出臺行政強制法一是要明確行政強制的原則,從設定和實施程序上對行政強制權進行規範,預防並制裁執法人員濫用行政強制手段,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二是要規範、保障政府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關於這項法律的修改情況彙報中指出:“我國正處在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應當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務水平,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為從制度上防止行政強制權力的濫用,依法對行政機關履職進行監督,草案對行政強制的設定權進行了嚴格限制,規定其必須“由法律設定” 或者“行政法規”設定。實施行政強制的主體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作出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這等於劃下了一道線,明確了什麼部門能夠制定什麼層次的行政強制措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如是説。

    為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草案還增加了設定行政強制的事前論證和實施中的評估程序。根據草案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説明設定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産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同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在約束行政機關的同時,草案的一些規定也凸現了人文關懷。如“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義務”等。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律案如果“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該法律案將終止審議。因此很多人認為此次審議的最大目的是“激活”這項法律案。因為事實上,關於這項法律還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例如行政權的範圍邊界在哪,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應該如何權衡等問題還尚待解決。

    關注立法·行政強制法草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得侵害公民、企業合法權益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隋笑飛、崔清新)24日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得侵害公民、企業合法權益。

    之前草案的審議修改過程中,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實踐中發生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侵害公民、企業合法權益的情況,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規範。法律在規定行政機關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同時,應當從程序上加強了對公民、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

    草案規定,行政機關依法查詢企業的財物賬簿、交易記錄、業務往來等事項,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並應當保守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

    草案規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草案同時規定,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

    草案還規定,強制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返還已被執行的財産;不能返還原物的,按市場價折價賠償。

    關注立法·行政強制法草案:設定行政強制須進行事前論證和實施評估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 隋笑飛、崔清新)為了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24日提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規定,設定行政強制須進行事前論證和實施評估。

    行政強制法草案于1999年開始動手醞釀,歷經2005年、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

    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説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産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草案同時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認為不適當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強制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草案同時規定,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草案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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