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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要求各地清除對民辦教育歧視性和限制性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太原8月27日電(記者劉翔霄)山西省日前出臺規定,要求各地清除對民辦教育的歧視性和限制性規定,依法優先解決民辦學校在辦學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對經費資助、用地、人才待遇、社會保障,以及學校、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等逐項作出明確。

    山西省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的相關意見明確,鼓勵和支持民間組織和個人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舉辦實施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學前教育;建設一批有特色的民辦高等職業教育學校,重點發展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有重點地支持優質民辦高等職業院校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以文化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成人教育。

    意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可採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閒置的國有資産等方式對民辦學校給予扶持;應安排一定的土地使用指標,專門用於民辦學校建設,對新建、擴建的民辦學校,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的以有償方式供地;按照公益事業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民辦學校在徵用土地、報建項目、環境保護及水、電、暖供應等方面與公辦學校相同的政策。

    此外,山西還鼓勵金融機構靈活開辦貸款業務,明確實施職業教育的民辦學校可申請國家職業教育專項資金和貼息貸款,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引進的各類人才在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業務培訓、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待遇。

    意見對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的社會保障體系、合法財産保護、教學等相關內容作出規定。同時,對民辦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權利、完善學校管理體制及收費、用地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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