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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發佈管理辦法嚴格廢舊金屬回收杜絕收贓銷贓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濟南8月29日電(記者呂福明)據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介紹,為依法打擊廢舊金屬回收環節的收贓銷贓行為,山東省近日以政府令形式發佈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強制實行廢舊金屬回收管理登記備案、簽訂收購合同等措施。

    所謂生産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産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國家對生産性廢舊金屬的收購原來實行特種行業許可。近年來,國家取消了生産性廢舊金屬收購特種行業許可後,大量個體民營企業加入到這個行業中,導致回收渠道混亂,電力生産和城市公用設施被盜案件時有發生,有些回收網點甚至成為收贓銷贓的場所。

    將於9月1日實施的《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加強了對生産性廢舊金屬的回收管理。這一辦法規定,回收生産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産性廢舊金屬,應當通過與出售單位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進行;回收企業要如實登記物品和出售者的有關情況,並按規定保存登記資料。

    如在備案方面拒不改正,或不按規定保存登記資料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罰款。辦法還明確規定,不得回收井蓋、井箅等城市公用設施,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石油、電力、通信、礦山、水利、測量、消防等專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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