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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郵政局:經營快遞業務須經郵政管理部門許可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0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4日電(記者常志鵬、王敏)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司長安定4日宣佈,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經營快遞業務必須申請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此前已經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在一年內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據介紹,近年來,我國快遞市場迅速發展,初具規模,競爭格局基本形成,但也存在服務質量不高、缺乏準入門檻、安全隱患較多等突出問題。為優化快遞業務發展環境,推動快遞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郵政法規定對快遞業務實行經營許可制度。

    郵政法從法人資格、服務能力、內部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範、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規定了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原則性、概括性較強。作為郵政法的重要配套法規,《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細化了許可條件、審批程序和許可證管理制度,是貫徹實施郵政法的重要保障,對規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行為、保護申請人的利益有著積極意義。

    國家郵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遞業務,直接關係到用戶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明確了郵政法關於“嚴格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和完備的業務操作規範”、“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規定的具體內容,從經營網絡、運遞能力、處理場所、設備設施、信息網絡、人員資格等方面對不同經營範圍的企業應具備的服務能力作了明確規定。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在省(區、市)範圍內經營的,向所在省(區、市)郵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跨省(區、市)經營或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郵政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天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有效期屆滿30天內申請換領。

快遞業務管理凸顯五大亮點

    新華社北京9月4日電(記者常志鵬、王敏)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司長安定4日介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凸顯了對快遞業務管理的五大亮點。

    安定在國家郵政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新聞發佈會上説,《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是郵政法配套政策法規,在郵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充實了申辦程序,形成了完整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制度。

    一是明確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條件,細化了“服務質量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具體內容,並按照不同經營地域從經營網絡、運遞能力、處理場所、設備設施、信息網絡、人員資格等方面設置了服務能力要求;

    二是規定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審批程序,明確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實施機關、申請材料、操作程序及審批時限,並規定了快遞企業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合併、分立的備案制度;

    三是規定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年度報告、變更、登出等方面,並設置了公告制度,並對快遞企業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經營做出了規制;

    四是規定了監督檢查制度,明確了監督檢查的內容和程序,並設置了執法行為規範;

    五是進一步明確了有關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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