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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掃黃打非"辦負責人就第三階段行動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全國“掃黃打非”辦負責人
就整治侵權盜版和非法出版教材教輔集中行動情況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9月14日電(記者 璩靜)自8月下旬全國統一開展“掃黃打非”第三階段行動以來,全國共收繳非法出版物435萬餘件,其中侵權盜版出版物352萬餘件,取締非法出版物店檔攤點10萬餘個、關閉印刷企業182家,查辦各類案件611起。為了使社會各界了解和支持這項活動,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全國“掃黃打非”辦為什麼要部署這次集中行動?

    答:今年1至7月,各地按照《2009年“掃黃打非”行動方案》總體安排,成功地開展了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掃黃打非”封堵查繳非法出版物和清繳整治低俗音像製品集中行動。當前出版物市場情況顯示,非法出版物得以控制,低俗音像製品的問題得到較好治理,但侵權盜版問題仍比較突出,特別是侵權盜版和非法出版教材教輔問題,嚴重影響了廣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為此,全國“掃黃打非”辦決定於8月下旬至11月中旬組織開展第三階段集中行動。

    問:為什麼把侵權盜版和非法出版教材教輔活動作為集中行動的重點進行整治?

    答:今年1至7月,全國共收繳各類非法出版物3925.6萬件,其中侵權盜版出版物就達3518.3萬件,佔到近九成。侵權盜版不僅影響作者從事創新的積極性,遏制了以作品創作和傳播為基礎的眾多産業的生存和發展,對經濟構成了嚴重威脅,從長遠而言將影響到整個民族的創新能力。盜版教材教輔誤人子弟,損害廣大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影響十分惡劣。因此我們決心重拳打擊,整治教材教輔市場,確保大中小學校學生不受侵權盜版和非法出版教材教輔産品的侵害。

    一直以來,打擊侵權盜版、保護知識産權是“掃黃打非”的重要任務。我國政府認真履行對國際社會的承諾,高度重視打擊侵權盜版、保護知識産權工作,並把這項工作作為國家戰略來抓。此次“掃黃打非”第三階段集中行動的主要任務是全面清理出版物市場和出版物進口、入境環節,大力收繳和取締侵權盜版和非法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絡出版物、計算機軟體以及嵌入出版物內容的其他電子産品;重點整治侵權盜版和非法出版教材教輔活動,確保大中小學校學生不受侵權盜版和非法出版教材教輔産品的侵害;繼續清繳整治低俗音像製品,抓緊辦理和審結有關案件,鞏固和發展前段整治專項行動的成果,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高舉保護知識産權旗幟,以打擊侵權盜版和非法出版為切入點,深入開展“掃黃打非”鬥爭,為慶祝新中國成立60週年營造良好氛圍。

    問:此次打擊侵權盜版和非法出版活動有哪些措施?

    答:第三階段集中行動主要採取六項措施:一是搞發動。面向基層和出版物經營單位、教材教輔編寫審定機構及大中小學校,廣泛進行社會動員,要求和提倡大中小學校師生“不購買、不使用、不傳播”侵權盜版和非法出版教材教輔産品;二是清市場。全面檢查出版物製作、出版、印刷複製、儲運、銷售環節,加強對各個環節合法企業的監管,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清理和取締無證照經營者和遊商、地攤,加強校園及其周邊出版物經營場所的檢查和管理;三是挖線索。通過清理市場和發動群眾舉報,掌握一批生産經營盜版和非法出版物的線索和證據;四是端窩點。根據線索及時清除製作、儲運侵權盜版和非法出版物窩點,防止危害擴大;五是辦大案。確定一批侵權盜版和非法出版大要案,堅決打掉違法犯罪團夥,組織對主犯和幕後“老闆”實施抓捕,産生震懾作用;六是抓長效。建立違法單位檔案管理制度,健全教材教輔編寫、審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採購、使用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制度。

    問:怎樣確保這次集中行動取得實效?

    答:各地各有關部門將增強法律意識,嚴格依法管理,提高執法效率,做到“四個一律”,即凡發現侵權盜版和非法出版物一律收繳,凡發現非法制售出版物的窩點、店檔一律取締,凡屬合法單位嚴重違法侵權的一律吊銷許可證,凡涉嫌構成犯罪的人員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規規定和“反盜版百日行動”確定的處罰標準,對一次經營非法、盜版出版物數量不足100冊(張、盒)的經營單位,分別由出版、版權部門沒收違法製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一次經營非法、盜版出版物數量100冊(張、盒)以上或者兩次因經營非法、盜版出版物受到行政處罰的經營單位,由行政許可部門依法吊銷其許可證,由工商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以上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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