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為規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這個總共6條的司法解釋,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2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對司法解釋出臺的目的進行了説明,“新修訂的保險法進一步加強了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權益的保護,廣大群眾非常關心在新修訂的保險法施行前簽訂的合同能否受到保護。修訂的保險法施行後,人民法院將面臨許多保險糾紛案件審理中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人民法院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適用新修訂的保險法作出規定,以統一司法裁判標準。”
“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況看,絕大部分是保險合同糾紛,尤其是履行期限較長的人身保險合同産生的糾紛。因此,這個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限定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這位負責人説,該司法解釋貫徹了“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保護”的立法精神,同時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合保險法作為特別法的要求。
司法解釋規定,保險法施行後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司法解釋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於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於保險法施行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於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後,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一些期間的起算日做出了特別規定。